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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甘学位〔2021〕5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4-03-26

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甘肃省学位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厅,甘学位〔20215号,20214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要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甘肃省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只在普通高等学校内进行。

第五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校具有健全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意识形态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师资队伍数量和结构合理,专任教师、兼任教师的数量、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生师比等指标不低于教育部现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文件的相应规定。切实落实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要求,教学水平较高,师德师风良好。

(三)仪器设备、实习及实训场所、办学经费等办学基本条件不低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相应规定,基础能力和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完善。

(四)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满足本科教学质量要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获得一定数量教学成果奖励。

(五)具备一定的科研水平,科研经费充足。科教融合、科研育人成效较好,已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性科研成果。

(六)设置相应的教学管理、学位授予和质量保障机构,配备素质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教学制度、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学士学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科学合理,保障、运行、监督机制健全。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程序。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向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批程序为:

(一)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订本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于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普通高校应在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的同时,提交一定数量的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请。

(二)省学位委员会核准学校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根据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组建专家评议组。

(三)专家评议组通过综合评审、投票表决形成评议意见报省学位委员会。

(四)省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课程思政”“三全育人”“五育并举”等相关工作机制较为完善。

(二)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教学质量较好。

(三)本专业专任教师能够切实落实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要求,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保证教学效果,师德师风良好。原则上,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以上;各门专业必修课程,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配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担任一定比例的课程讲授,担任课程教学主讲任务的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四)专业图书资料及信息资源、教学设施、教学经费等教学条件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五)如期开设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等各类课程,课程内容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办学定位及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确保质量。

(六)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规范开展基本科研训练或实践实训,为学生从事基本科研或技术创新奠定基础。

(七)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标准定位准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程序。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在招收首批本科生当年,学校应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专业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二)省学位委员会组建的专家评议组,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形成评议意见。

(三)省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可开展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开展自审工作的高校须制定自审办法,明确自审标准、程序等内容。自审办法和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核准。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质量保障的关键环节是否符合相应程序要求,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甘肃省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要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辅修专业为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专业培养方案和辅修专业目录。实施办法要明确选拔程序、管理方式和质量保障等内容。人才培养方案要明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和学位授予标准等内容。

(二)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有关高校要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和辅修专业特点,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要建立健全与主辅修制度相适应的人才培养与资源配置、管理制度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经批准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授予双学士学位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学校要制定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明确选拔程序、管理方式、质量保障等内容。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学位授予标准等内容。人才培养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全面体现项目的课程要求、学分标准、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不得变相降低标准。

(三)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组织专家审议,经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普通高考招收学生。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经批准可开展联合学士学位项目。授予联合学士学位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学士学位项目须在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开展,所依托的专业是联合培养高校均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普通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高校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优先支持我省高校与对口支援高校之间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工作.

(二)联合学士学位项目高校之间要具有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实施办法,明确选拔程序、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内容。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学分标准、考试考核、学位授予标准等内容。

(三)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公示、组织专家审议,经省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公布结果。

(五)高等学校跨省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同时向合作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辅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和人才培养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开展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项目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在相应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学生进入及退出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甘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甘肃地区学士学位管理质量监督和信息等工作,结合甘肃省高等教育实际,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省内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主动公开甘肃省学士学位相关信息,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制定完善和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程序,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相关要求,省学位委员会实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高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抽查,特别加强对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自审单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等授予质量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严格预防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予以撤销,并注销相应学位授予信息。省学位委员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进行诫勉约谈、责令整改。根据问题情节严重程度及整改情况,采取减少招生指标、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完善学位授予救济机制,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