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申请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12月进行,其中12月仅为往届生补授学位。
全日制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学位申请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集整理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学士学位材料并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和申请学士学位材料报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结合毕业证资格审查表等进行复审。
3.校学位办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在校内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4.向省教育厅提交决议报告,向省学位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决议。
5.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
二、往届毕业生学位申请程序
1.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以毕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为准。
2.2023届以前(不含2023届)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毕业当年3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时限失去申请资格。2023届及以后学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毕业当年2年内提出申请,超出时限失去申请资格。
3.校学位办不受理个人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及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学士学位材料。
4.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收整理学士学位申请人申请学士学位材料并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和申请学士学位材料报校学位办。
5.校学位办结合毕业证资格审查表等进行复审。
6.校学位办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在校内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7.向省教育厅提交决议报告,向省学位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决议。
8.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
留学生、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留学生、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程序参照以上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