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兰州城市学院学科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鼓励跨学院组建学科团队,现将《兰州城市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兰城〔2022〕2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学科数量。按校级一流、校级培育、院级分别计15分、10分、5分/个累积,按同一学院团队成员比例大于40%确定归属,可同属两个学院。
研究生处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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